Monday, July 10, 2017

玉楼金阙-不知者不罪?-275




和一位股票经纪朋友黄君常常在信息披露(Materials Disclousure)上有所争执。其中最令我难以信服的是他认为,一名投资者如果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交易条规,其实是犯下了商业罪行,如果执法当局严厉执行条规,他可能面对检举,进而遭到当局的处罚,如公开谴责、罚款甚至坐牢。而我认为,很多投资者并不是对法律那么有认识,甚至不小心触犯了法律,也毫不知情,如何采取主动去通知当局他是无意犯错?

 

比如说,有位朋友甲喜欢慢慢买股票,如果他看中一只股,比如说马银行,他会一百股、一百股的买,过足瘾。不过,我这位黄君说,这可能触犯了刻意操纵股价的罪名,他的股票经纪有责任警告他不要这样做。可是,我这位朋友甲用的是网上交易,他的经纪不可能每一分钟都在监督他的买卖活动(而且,这样买犯法吗?问了很多人的意见,都觉得不犯法)。不过,黄君觉得,如果证监会觉得他这么做是错的,那么,到最后,很可能被惩罚的是其经纪,因为经纪是通过考试而且持有执照的,不可能也没有见识。据他说,上述的例子是真人真事,调查结果是其股票经纪受到证监会罚款的处分。

 

听到他言之戳戳,我也不敢大声反驳他,毕竟那是他找吃的饭碗,开不得玩笑。这好像是我们驾车有时想过了头,看不到红灯也照冲,没有交警执法我们当然没事,可是不代表这不犯法;如果刚好有交警在执法,罚款那是免不了的事。

 

不过,我们感到迷惑的是另一个并没有被严格执法的信息披露,那就是大股东买卖股票的信息。大马交易所里,大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定义是持有公司股票超过5%的股东;身为大股东,买卖股票时必须定时(即两个星期以内)向交易所呈报信息。不过,我们有时发现,大股东并没有向交易所报告他们的股票动态,而我们也从没见过交易所对这些犯规的股东采取行动,因此很怀疑这条规的执行力。

 

到底是股东自己有义务要通知公司呈报?还是公司必须时时监督本身公司的股权,在出现新大股东或旧大股东卖股到5%以下时及时向交易所呈报?如果是前者,或许很多投资者抱着不知者不罪的心态,不小心买过了5%,自己也不知道呀。如果是后者,那么交易所就此谴责公司也对其他股东不公平,因为公司的任务是经营生意,不是坐数大股东股权动向。

 

但是,如果发生大股东高调的谈论其个人投资,却没“及时”披露股权动向,那么执法当局应否坐视不理?纬树(LATITUD)和威城(VS)和的一位大股东过去一年半高谈阔论他如何逮着黄金机会,在这两只股大赚5-600%。不过,他在今年111日向纬树呈报在20151111日至24日进行了多项买卖和转移交易,比正常规定的两星期迟了一个多月;然后,他也在54日向威城呈报他在318日至411日卖了约4400万股,呈报时间也比正常的两星期迟了一星期,这是否违规呢?

 

如果一名大股东没有及时呈报他的股权动向,根据黄君的逻辑,不管他是有心或无意、对条规一无所知还是装作无知,他还是触犯了法律,我们很有兴趣知道他该受到什么处分。也许一些人可以争论,事实上有许多大股东都有逾期才通知当局的弊病,不也没有受到处分吗?但是,这和闯红灯的道理一样:闯红灯者大多知道自己犯了法,所以必然闪闪烁烁,试图避开当局的执法。假设有人闯了红灯,还高调的惹来各媒体宣扬,那么,执法当局怎么可以装作不知呢?
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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