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10, 2017

玉楼金阙-一条人命值多少钱?(3) - 306




 

虽然根据失去未来的收入判决,荷兰护士的案件败诉,不过,聪明的律师延引另一个可能性来与高庭争辩。律师认为,高庭应该考虑他失去赚取收入的能力,来作出判决。基于他的伤势,未来他可能面对失去工作的风险,或者被逼提早退休。1984年修订法令并没有涉及这个部分,因此高庭法官接受了这个理由,判决他获得20万令吉的赔偿。

 

这个判决让我们保留了一些希望,即意外伤亡者,即使事发当时没有工作,至少他可以从失去赚取收入能力的角度来寻求赔偿。

不过,一年后轮到那位12岁学生的审讯时,一个疑问产生:发生意外时他完全没有工作,那么,他是否可以要求失去赚取收入能力的赔偿呢? 这一回,高庭法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判决。他认为,修订法令的第28节已经清楚的说明“只有受伤当时的收入才足以纳入赔偿的考虑,而非臆测他未来的收入”。因此,该名伤者不应该从从失去未来收入或失去未来工作能力中获得赔偿,除非意外发生的时候他有赚取收入。讨论到护士的案件,他觉得这和本案件不同,因为护士在来马来西亚之前是月入1270令吉,因此这是他遭到失去赚钱能力的证据。所以,他判决该名12岁儿童不能获得赔偿。

经过这个判决以后, 单纯从法令上的诠释,对于儿童或者失业者,因为意外受伤而不能获取赔偿,引起了严重的社会福利问题,尤其是那些因伤导致终身残废、瘫痪或者行动不便的人士。

不但如此,修订后的法令也排除了另一个可能性,即受害者如果没有受伤,他的收入会跟着时间增加。这在以前,高庭是可以接受假设性的未来收入,或者职业上的擢升,以考虑作出赔偿的判决。针对这个议题,业界多数以1986年,一名33岁的受训老师因为受伤导致四肢瘫痪的案件来作参考。事发当时她每月领取345令吉受训津贴。若在之前,法庭可以设想当她完成受训后,她将获取一名在职老师的收入,来考虑应付的赔偿;可惜的是,这单意外发生在1984修订法令以后,因此法官不考虑她未来可能赚取的收入。“幸运”的是,她那345令吉的津贴被接受为收入,因此拿来当作失去未来收入的计算根据。

讨论了未来收入的争论性,我们可以发觉在新的法令之下,法官只能根据法令诠释的范围之下来判决,而不能有想象的空间。在戏剧里看到的那种天文数字的索赔,只能在戏里出现,不可能在国内僵化的诉讼空间产生,除非那位伤亡者的薪水是天文数字的高。

下一期,我们要讨论计算赔偿的两个主要因素:被乘数(Multiplicand)和倍数(Multiplier)。
20161219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