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说到超过5%的大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信息披露,感谢南洋继续跟进以及报导更多关于这类的新闻。广泛的回应是觉得错就是错,不管如何解释,触犯法令就是触犯法令。虽然有报章提出除了官氏,也有许多大股东一样触犯这条法令,但是你比我错多一点还是我比他错少一点并不能成为开脱的理由,关键在于当局要不要秋后算账而已。当然。如果当事人基于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必须延迟呈报,那还情有可原,不过,当事人也应该尽早呈报,以免被当局拿来开刀。
那么,也有人问,到底触犯了这个法令,有什么惩罚?根据马来西亚1998年证券行业(大量持股报告)条例(Securities
Industry (Reporting of Substantial Shareholding) Regulations 1998),任何无法符合上述呈报条例的投资者等于触犯了上述条例,而惩罚方式可以参考证券行业法令第123部分,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1百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而违规罚款可至每日5万令吉。不过,个人觉得证监会也可能看情况而定,施以口头上的谴责或是保持沉默也不一定。
这里也提一提两个个案。几年前收购国马集团(KOMARK)显著股权的林氏,在本月宣告完全脱售手上12.5%股权,脱售日为5月12日,呈报日为5月16日;观察他身为大股东的其他买卖行为(例如奇新(KHEESAN)),通常也在一星期之内完成呈报。或许有人会解释为这是个人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大一样,但他的确为私人投资者的呈报行为树立了好榜样。
截稿之前,一位砂拉越朋友致电来畅谈砂州选后局势,谈谈下提到大股东呈报股权之事,他对我们的不敏感颇为失笑,叫我去阅读一家公司年报。这家公司,是现在炒得火热的怡丰国际(VIVOCOM),前身为INSTACOM。如果大家有空,可以去大马交易所网站阅读它的2013和2014年报股东分析一栏。在2013年报第77页,我们可以看到一位大股东Ngu Sing Hieng的股权为6.67%;2014年报第88页,他不在大股东行列;在第89页,可以看到他的股权减少到4.6%,不再是大股东,不过股票数额不变。而从2014年5月5日至2015年4月28日公司文告里,我们没有看到他向马交易所作出呈报。很显然,股额没变但股权冲淡到5%以下,这是技术上的问题,但是,他还是应该及早呈报。结果他没有,交易所不晓得是忽略了还是保持沉默,也没有出手。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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