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July 10, 2017

玉楼金阙-不知者不罪(2)?-276




上期说到超过5%的大股东(SUBSTANTIAL SHAREHOLDER)的信息披露,感谢南洋继续跟进以及报导更多关于这类的新闻。广泛的回应是觉得错就是错,不管如何解释,触犯法令就是触犯法令。虽然有报章提出除了官氏,也有许多大股东一样触犯这条法令,但是你比我错多一点还是我比他错少一点并不能成为开脱的理由,关键在于当局要不要秋后算账而已。当然。如果当事人基于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导致必须延迟呈报,那还情有可原,不过,当事人也应该尽早呈报,以免被当局拿来开刀。

 

那么,也有人问,到底触犯了这个法令,有什么惩罚?根据马来西亚1998证券行业大量持股报告条例(Securities Industry (Reporting of Substantial Shareholding) Regulations 1998),任何无法符合上述呈报条例的投资者等于触犯了上述条例而惩罚方式可以参考证券行业法令第123部分,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1百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而违规罚款可至每日5万令吉。不过,个人觉得证监会也可能看情况而定,施以口头上的谴责或是保持沉默也不一定。

 

这里也提一提两个个案。几年前收购国马集团(KOMARK)显著股权的林氏,在本月宣告完全脱售手上12.5%股权,脱售日为512日,呈报日为516日;观察他身为大股东的其他买卖行为(例如奇新(KHEESAN)),通常也在一星期之内完成呈报。或许有人会解释为这是个人的股票交易行为不大一样,但他的确为私人投资者的呈报行为树立了好榜样。

 

截稿之前,一位砂拉越朋友致电来畅谈砂州选后局势,谈谈下提到大股东呈报股权之事,他对我们的不敏感颇为失笑,叫我去阅读一家公司年报。这家公司,是现在炒得火热的怡丰国际(VIVOCOM),前身为INSTACOM。如果大家有空,可以去大马交易所网站阅读它的20132014年报股东分析一栏。在2013年报第77页,我们可以看到一位大股东Ngu Sing Hieng的股权为6.67%2014年报第88页,他不在大股东行列;在第89页,可以看到他的股权减少到4.6%,不再是大股东,不过股票数额不变。而从201455日至2015428日公司文告里,我们没有看到他向马交易所作出呈报。很显然,股额没变但股权冲淡到5%以下,这是技术上的问题,但是,他还是应该及早呈报。结果他没有,交易所不晓得是忽略了还是保持沉默,也没有出手。
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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